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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人民检察院 车辆管理制度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8-16 12:30:09 点击数:

 

 

 

 

 

 

 

汴祥检〔2015〕35号

 

 

开封市祥符人民检察院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车管水平和驾驶人员的工作效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使车辆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省政法委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院警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车管理

1、严禁为非警务用车配备安装警报器,严禁冒领、转借、挪用、套制、伪造、涂改警车牌证,严禁转卖警车。

2、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3、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和禁停线,强行超车、逆行。

4、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和旅游景点。

5、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开车。

6、严禁随意动用警车为非警卫对象开道迎送。

7、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旅游等活动。

8、严禁把警车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二、车辆档案

1、一车一档:内容包括购车时间、车型、牌号、大中修时间、修理费用、交通肇事、油料消耗等。

2、建立车辆维修和出车登记簿。

三、使用原则

1、车辆以服务领导、服务办案为主。各业务科室因办案用车,应事先向计财装备科提出,由计财装备科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一般情况按提出的先后顺序)安排车辆。

2、除重大现场、刑场外,县城内一般不予派车。

3、干警办私事一般不予派车,因有特殊情况用车,经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计财装备科车管人员负责派车,双休节假日私人用车经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计财装备科或业务科科长派车,司机方可出车,油料由用车人员负责。

4、协作单位用车,经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计财装备科车管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或按约定进行派车。

5、重大现场、刑场、统一行动用车,由院计财科统一派车。

6、双休、节假日出车的,应由门卫登记。

7、实行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各科室局的车辆夜晚必须停放到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外过夜的车辆,必须请示主管检察长履行手续后交门卫登记。在外过夜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者后果自负。

四、维修保养

1、坚持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做到爱车节油。油路、线路、轮胎凡该自己保养的保养费用一律不准报销。

2、讲究车容车貌,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减少对车辆的锈蚀和损坏,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随车工具和配件要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车辆维修坚持先造计划后修车。根据车况有计划地进行自修、中修和大修。需进厂修理的,由司机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经科长核实,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修理费用由科长和会计负责结算。

4、各科室局的车辆需要大修的必须报计财装备科备案,车辆需要更新、转让,必须报计财装备科,不得私自转让和购买,报废车辆统一由计财装备科上报市院计财装备处。

五、奖励惩处

(一)奖励

1、正常出车安全无事故者,实行月定补制。

2、根据司机业务考核情况,车辆保养状况,热情服务情况,爱车节油状况,全年出车安全无事故者,由计财装备科提交院党组年终视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二)处罚

1、私自出车,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50元,在全科作检查,第三次停止开车。

2、私自出车,酒后开车发生事故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车辆刮刮碰碰,损失在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损失由司机自负,并对司机处罚款100元,在全科会议上作检查。

2)车辆发生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损失由司机自负,并对司机处罚款200元,停车半个月,在全体干警会上作检查。

3)车辆发生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损失由司机自负,并停发工资,待岗听候处理。

3、正常出车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处理,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我方司机,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司机承担50%赔偿。

4、违反“严禁”规定者,严肃查处司机和乘坐人员的责任,绝不包庇袒护、姑息迁就。凡被纠查或曝光者,司乘人员要写出书面的报告,接受调查。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写出检查并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上述处罚外,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暂扣驾驶证,离岗学习一个月,并处罚款100—1000元,临时人员一律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规定

1、司机出车应证照齐全,遵守交通规则。

2、司机应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学习,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季度对车况技术考核一次,半年理论测试一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处罚30元,年终实际技术操作考核一次,考核成绩作为奖惩依据之一。

3、车辆派出后,应按原定路线行驶,用车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车范围和路线(指改变行车路线办事),否则司机有权拒绝出车。司机擅自改变路线的,一经发现扣发司机50元,对在变更中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变更人和司机各承担经济损失50%。

4、不经请示私自进厂修理,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在执行任务中遇特殊情况购买机器配件(指正常损坏,不包括由于事故购买机件)回院后应及时汇报,经科长核实,报检察长批准方可报销。

5、各科司机在接受科里管理的同时,还应受院里的统一管理,全院车辆如遇统一行动,由计财装备科统一调配使用。

6、未经主管检察长批准,不准非驾驶人员开车,不准私自替换司机,违者停止开车,罚款50元。

7、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车辆不准擅自在外过夜,擅自在外过夜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司机、科长、局长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院大会上公开检查,各罚款100元,以上情况未经请示出现问题的一切后果自负。

注:以上规定适用业务科司机和因公替车司机。

开封市365滚球网站

2015年3月10日

车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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