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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公开的规定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6-27 17:29:36 点击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公开的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现就实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公开规定如下:

    一、公开的内容   

    (一)立案侦查信息公开。对已经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犯罪嫌疑人身份、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

    (二)逮捕信息公开。对已经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报请逮捕日期、决定机关、决定逮捕日期、执行逮捕日期、涉嫌罪名、羁押场所和办案单位。

    (三)侦查终结信息公开。对已经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侦查终结时间、涉嫌罪名、处理意见和办案单位。

    (四)移送审查起诉信息公开。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移送审查起诉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

    (五)律师会见情况信息公开。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向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公开说明。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一律公开申请许可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处理结果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和办案单位。

    (七)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处理信息公开。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查实后适时公开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受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办案时限信息公开。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日期和期限。

    二、公开的方式

(一)申请查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八项公开的内容纳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对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开放,公开程序、时限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二)书面告知。八项公开中,对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辩护律师的情形,以法律文书通知的,视为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律师公开。

(三)新闻发布。对重要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涉及八项公开的,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社会发布。

  • 公开的例外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不在公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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